
张雯雯是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于云南省德宏州,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执业年限较长。在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完整呈现了原被告双方的激烈交锋,以及律师的有效抗辩。
原告段X主张,2014年建筑工程公司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分包给他施工,双方签有书面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单价及付款节点。但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工,部分工程被破坏,双方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结算。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交了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经审核确认了施工量,可建筑公司却以“工程量无法核实、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依据合同相对性,认为建筑公司应依约付款,并提交了施工合同、建筑公司申报的工程量数据等证据。
被告建筑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却又主张工程量无法核实。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效证明工程量无法核实,也没有合理依据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
张雯雯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建筑公司“工程量无法核实”的主张,紧扣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行提交的工程量数据,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证明案涉施工量已由建筑公司实际认可;针对建筑公司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明确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其与段X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不能以此对抗自身付款义务;对于建筑公司“中止审理”的程序异议,指出其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是利用程序拖延付款。
庭审关键交锋中,建筑公司拿出所谓“工程量无法核实”的理由,认为需等待破产程序完结后再行结算,并提交了一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张雯雯律师回应称,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数据已构成自认,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足以证明施工量。且合同相对性决定了建筑公司不能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中止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构成自认,结合合同约定单价核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无误;明确合同相对性规则,建筑公司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对其“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限期向段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固定工程量证据以证明施工量已被认可;依据合同相对性明确付款义务不受第三方破产债权影响;回击程序异议,防止对方利用程序拖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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