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XX公司是一家开发商,在工程项目里用了带“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百公司觉得这侵害了他们“松”“松电工”的商标权,就把XX公司告了,要求拆除侵权产品,还索赔24万。XX公司觉得自己只是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把工程发包给别人,和南通松公司没直接买卖关系,问题不大。
一审法院判XX公司不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可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XX公司慌了,自己处理过一审,结果人家又上诉,这可咋办,心里特别焦虑,反复想不通为啥对方还不罢休。
后来,经人介绍,XX公司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执业以来办过百余件案子,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
王丹律师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XX公司在招标文件里没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了多个品牌,没限定用“南通松”。这说明XX公司主观上没过错,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
围绕这个细节,王丹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指导XX公司收集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证明和南通松公司没直接买卖关系,自己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到了庭审,百公司坚持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答辩,说XX公司只是发包人,没指定侵权品牌,尽到了一般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都入住了,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的开关插座,但要求XX公司未售楼盘和将来开发的楼盘不得用侵权产品。听到判决结果,XX公司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长出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采购材料时,保留好招标文件、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第二,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避免侵权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别慌,要积极寻找证据维权。在这个案子里,王丹律师精准抓住XX公司未指定侵权品牌、尽到审查义务的细节,成功为XX公司免除赔偿和拆除责任,不愧是江苏大仁律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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