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周某某将潘某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依据的是当时关于民间借贷中借款合意认定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陆某因在借款过程中有所参与,被周某某列为被告,陷入可能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利地位。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此时,陆某委托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二审。万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关键在于证明陆某与周某某之间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认定共同借款人需具备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准确地认定借款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避免无辜者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在一审的法律规定下,虽然强调借款合意,但对于参与借款相关事务的人员责任认定可能存在模糊空间。而新规定明确了共同借款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使得责任认定更加清晰。万雪律师依据新规定,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不符合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此次法律的修改,让民间借贷中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合理,而万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运用新规定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实现了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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