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非非律师担任承德市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律宣讲团成员,参加过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的《京津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律师研修班》,还多次进入社区和单位进行《民法典》宣讲。
作为承德市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谢非非律师在参与行业交流与规范建设的过程中,接触到了各类法律问题和案例,这为其处理实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历也让他对法律条文和实务操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能够更好地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代理中。他所在的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执业平台。
在一起阶段性保证免责案件中,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借款购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谢非非律师接受被告C的委托,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进行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谢非非律师展现了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谢非非律师也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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