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里,对于仅参与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认为,非法经营烟草共犯的成立必须以主观明知他人无证经营为要件。然而,部分司法机关存在“参与拉货即构成共犯”的惯性定罪思路。在缺乏事前通谋、主观知情相关佐证时,单纯依据行为人参与了货物运输就推定其构成犯罪,这给运输从业者进行有效无罪辩护带来了较大困难。
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定涉案烟叶超5吨、涉案货值十余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烟草刑事立案标准,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委托云南王正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王正兵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王正兵律师作为专注刑事犯罪领域的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逐一拆解。首先,他仔细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明确区分涉案人员的分工,尤其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的关键疑点。其次,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他深入梳理证据漏洞,清晰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之后,他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且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不断与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王正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该案表明,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判断运输从业者是否构成共犯时,应紧扣主观要件,深挖证据瑕疵。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有效辩护方法,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提醒辩护人应善于利用退侦程序固定证据缺陷,以助力检察机关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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