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在台州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这起案件对于毛X的家属来说,是在悲痛之余寻求公正赔偿的艰难之路。
戴丽萍律师,现任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交通事故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还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的条款等。她还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辩护做充分准备。在研究保险条款时,她发现保险公司虽然让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中,戴丽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让毛X的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客户对戴丽萍律师的评价是:“戴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们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戴丽萍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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