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烟台,2013年10月28日,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山水龙城C区C-4商住楼第24层2401号房屋,总价款647138元,首付款197138元,剩余45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银行贷款本息,天安置业公司代其偿还后,请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虽支持解除合同,但对一些费用的处理未让张XX满意,张XX遂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提起上诉。
宋晓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案件300+余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其具备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秉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
在二审过程中,宋晓律师积极开展工作。他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遗漏等问题。为了维护张XX的合法权益,宋晓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多份重要证据。2017年8月1日由天安置业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其已向银行偿付的贷款本息。
经过宋晓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经释明双方对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返还无异议,予以支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贷款利息承担的问题,判决天安置业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
张XX对宋晓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宋晓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及时与他沟通案件进展,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宋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实现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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