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西安,2024年发生了一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原告杨XX与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由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并且实际完成建设后经营该配送中心。然而,同年5月,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该配送中心,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他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业务,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还是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2024年11月,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但被告经审查后,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便委托李超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超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包括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实际经营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等。他先后3次前往法院阅卷,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分析。在与原告沟通的过程中,他每周主动同步案件进度,重要节点还会安排专人提醒原告。
在庭审前,李超律师多次组织团队进行模拟法庭,预测被告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在法庭上,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李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的观点,指出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此次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他以扎实的功底和真诚的态度,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做客户行政法律路上的可靠同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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