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相奎律师自2015年起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公司法、离婚等领域。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包括任XX等人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以及“某车前程公司”利用这些材料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的事实。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但最初的证据中缺乏能有力证明他在犯罪中具体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的关键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深入分析任XX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他仅起介绍、辅助作用,以此论证其为从犯。其次,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调取笔录等方式,固定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还查找证据表明任XX无实际获利,从而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张相奎律师提出任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方可能会质疑任XX在犯罪中的作用并非辅助性,但张相奎律师通过列举任XX只是介绍他人、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等证据进行回应。对于自首情节,律师提供了任XX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相关记录,反驳可能出现的对自首认定的质疑。在说明任XX主观恶性较小时,律师以任XX无实际获利的证据来支撑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判处任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审查、重点突出、精准论证”的方法论。全面审查卷宗以了解案件全貌,重点突出从犯、自首等关键情节的证据收集,精准论证各项从轻情节以说服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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