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纠纷等案件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案件方面,王铖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如2022-2025年间,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案件,2024年更是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领域,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妥善处理了多起遗产继承案件,成效显著。
在业务能力上,王铖在刑事案件中,善于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例如在处理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案件时,他能够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他注重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以专业和耐心化解家庭矛盾。
下面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典型案件为例,详细复盘王铖的办案过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当时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它提醒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深入研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铖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他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其专业能力和办案成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多次获赠锦旗。他的执业经历和成功案例,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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