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结果往往取决于关键的法律定性。不同的法律定性,会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天壤之别的影响。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个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下面就来看看他经办的典型案例。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某科技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物资。期间,孙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群向该公司频繁下单,公司按订单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公司按张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向某制造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制造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某科技公司催讨货款时,某制造公司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陷入困境,遂委托黄俊华律师维权。
黄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发现核心争议在于某科技公司与某制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某、张某的行为能否代表某制造公司。公司方抗辩孙某和张某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黄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其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向某科技公司发送某制造公司开票信息,孙某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某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后某制造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支付部分货款,这些足以让某科技公司善意相信孙某、张某代表某制造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特征。其二,某制造公司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某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该公司。其三,某制造公司主张的“代付”不符合常理,若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该公司,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最终法律结论是某制造公司构成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支付剩余货款。
2024年,某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黄律师的观点,认定孙某、张某代表某制造公司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八旬母亲去世,百万售房款“消失”
2023年,委托人李某因母亲朱某的遗产分割问题与姐姐、弟弟闹上法庭,李某同意姐姐的诉讼请求,反对弟弟的说辞。朱某与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和大儿子先于朱某去世。2015年,朱某与三个子女签订《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房屋后,朱某获得50%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之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出售,总价237万元,朱某名下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2023年2月朱某去世,李某和姐姐准备分割遗产时发现母亲名下售房款只剩不到两万元。弟弟坚称母亲生前已将钱款全部赠与他或用于日常开销,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李某和姐姐认为弟弟利用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便利,擅自支取巨款,应当返还并依法分割。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核心争议是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是母亲遗产还是生前已处分财产。弟弟在庭审中陈述多次矛盾,如对100万元银行贷款去向先说不清楚,后又说是母亲赠与;对5万元取现用途无法提供记录;对14万元称是母亲归还借款却无借条或转账凭证。黄律师向法庭指出,母亲近90岁高龄,短时间内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到账两日内转出,不符合常理。弟弟与母亲共同居住,有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其解释前后矛盾不应采信。同时,邻居证明弟弟照顾母亲较多,母亲曾口头表示财产给弟弟,但黄律师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遗产分割规则,弟弟可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
2023年底,某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黄律师观点,认定119万元售房款属于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不成立。考虑弟弟照顾较多,判决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弟弟须向李某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义务帮工受伤,三方推诿谁买单
2023年7月,货车司机姚某接到运输任务,将康师傅方便面从杭州工厂运往上海金山某仓库。到达仓库后,仓库负责人蒋某称当天忙卸不了货,将郑某联系方式提供给运输公司调度安排卸货。姚某联系郑某,雨停后姚某协助卸货,卸货过程中从货车上跌落受伤。姚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当他向相关方主张赔偿时,蒋某称与自己无关,郑某称已劝阻姚某卸货,货主公司称不负责装卸,姚某陷入赔偿纠纷,委托黄俊华律师处理。
黄律师梳理案件后,明确核心法律问题是姚某的“帮忙”行为定性及谁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黄律师认为,蒋某是仓库承租人,按行业惯例有卸货义务,但其将卸货事务转交给郑某,存在过错;郑某主动承担卸货任务且承认有费用,是在有偿承担组织责任;货主公司与装卸工作无直接关联,不应承担责任。黄律师收集了报警回执、住院记录、视频录像等证据,庭审中反驳被告观点,指出郑某未能证明明确拒绝帮工,蒋某转交卸货事务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采纳黄律师观点,认定被帮工人为郑某,姚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
2024年,某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承担60%责任,支付姚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7,755.36元(已扣除郑某垫付的37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在保供物资款案件中,企业可能认为否认员工身份就能逃避付款责任;在遗产纠纷里,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可能认为照顾老人就可独占遗产;义务帮工案件中,被帮工人可能觉得拒绝帮工就能免责。
这些案例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保供物资款案件明确了复杂交易中,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等是认定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表见代理”可打破逃避责任的迷局;遗产纠纷表明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大额资金异常转移可被认定为遗产,照顾者可多分但不能全分;义务帮工案件厘清了责任边界,被帮工人不能轻易免责,需提供明确拒绝帮工的证据。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试图通过不合理手段逃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遇到权益受损要及时维权,保存好相关证据。黄俊华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黄俊华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个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他是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的可靠守护者,用法律的力量为当事人撑起权益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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