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先生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办事人员,被派遣至柬埔寨工作。XXXX年X月X日,徐先生在前往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右踝部受伤,诊断结果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然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这让徐先生陷入了困境。此时,徐先生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委托他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陈步青律师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律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陈步青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于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具有独到经验。
面对这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其中的难度。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还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
为了解决证据获取难题,陈步青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指导其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通过收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有力地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申请材料需要补正时,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详细了解具体要求,并及时补充完善材料。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了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这一结果不仅保障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为跨国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徐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负责,为我的案件付出了很多努力。陈步青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打破了境外工伤认定的壁垒,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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