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业务中,张鑫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优势。在伤害类案件方面,他从案件初期就会与当事人深入会见沟通,细致梳理证据,庭审中精准质证辩论。他能精准把握伤情鉴定、因果关系及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为当事人全力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在经济类案件里,他擅长从资金流向、主观故意、交易实质三个维度切入,面对卷宗浩繁、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案件,他坚持逐笔核查、逐项分析,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他凭借丰富的庭前会议博弈、非法证据排除、量刑协商经验,多次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以下的从宽处理。
下面以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为例,详细展示张鑫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角色被不起诉人(原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孙X,男,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孙X委托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核心诉求孙X希望能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难点
2.执法人员虽未构成轻微伤,但毕竟在执法过程中受伤,可能影响对孙X行为的定性。
律师策略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
1.情节显著轻微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
2.主观恶性较小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3.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孙X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4.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5.无不良前科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妨害公务案件,即使当事人存在逃逸等不利情节,但只要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仍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
2.强调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3.体现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参考。
4.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的重要性。
张鑫律师自执业以来,已经处理了多起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强大的实战能力。他始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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