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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毛X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部分款项。
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次面对复杂的交通事故二审案件,戴律师仔细阅卷,深入研究保险条款,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或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案件细节,阐述观点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毛X家属对戴丽萍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十分认可,称赞她让整个过程令人安心。戴丽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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