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上饶,XX公司(原告)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第一被告)签订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承接的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及安装服务,结算单价为260元/平方米。XX公司依约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然而,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XX公司上饶XX公司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含借款11万元及材料款20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上饶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项目合作方)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案件交由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郑智处理。郑智自2025年开始执业,多年跨行业经历让他兼具耐心沟通、共情理解与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接案后,他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发现案涉合同及相关文件存在诸多细节可能影响责任认定。他逐页比对《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精准地从这些证据中锁定合同条款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签订于20XX年,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价款结算方式。
在调查过程中,郑智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他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明确认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郑智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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