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黄先生与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12亩荒地40年,承包费30万元。因村委会内部流程,合同履行和款项交付延至20XX年,黄先生按村书记指示转款,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但多年过去,村委会未交付土地,称存在地界争议。黄先生起诉要求交付土地或返还承包费,一审胜诉。村委会不服上诉,提出四项强力抗辩,若被采纳,黄先生将钱地两空。
此时,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的李楠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收款收据进行审查,仔细核对公章的清晰度、编码等信息,发现公章清晰且编码符合规范,这验证了村委会收款的事实,为后续主张村委会应承担责任奠定基础。接着,李楠律师梳理合同签字盖章情况,确认合同上有村委会公章和时任村书记签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确定黄先生作为善意相对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明确此合同有效。李楠律师还收集整理村委会内部管理流程资料,发现款项是否入账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当事人。
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李楠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证据效力、表见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体责任、诉讼时效规则等关键点充分论述。他指出村委会一审未提时效抗辩,二审提出依法不应支持;合同加盖公章、村书记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收款收据可证明村委会收款;土地无法交付系村委会自身原因,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都应返还承包费。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楠律师,在查证村委会停工记录(此处可理解为其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土地未交付相关记录)时,进一步从专业角度阐述。二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李楠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村委会在规定日期内返还黄先生30万元土地承包费,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村委会承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