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
案情内容
202X年,劳动者韩某与石家庄市某医院产生劳动争议。韩某称201X年12月入职该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X年X月1X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医院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且多次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X年X月30日,韩某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
医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X年X月1X日才是入职时间,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且韩某不符合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要求,不应发放该补助。
韩某面临着若诉求不被支持,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临时性工作补助,损失数万元的风险。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证据,迅速制定维权策略。
一是锁定入职时间争议焦点,以护士执业证注册日期及同期社保记录构建证据链,驳斥医院以正式劳动合同签订日为入职时间的主张。
二是针对工资差额问题,梳理工资台账,对比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医院低于标准发放工资的月份及金额。
三是挖掘医院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节,为韩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提供有力依据。
庭审交锋
庭审中,医院坚称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入职时间,已足额发放工资,韩某不符合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条件。
律师回应称:“护士执业证注册日期及社保缴纳记录足以证明韩某201X年12月已入职。医院虽提交考勤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考勤表无韩某签字,决议未依法公示告知,不能作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韩某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采纳了律师关于入职时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观点。判决医院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X0X2X.X元,201X年12月13日至201X年X月1X日期间的工资XX00元,201X年X月至2023年X月期间工资差额XX3X.X2元,共计约4万补偿+1.7万差额。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
本案在入职时间认定难、工资计算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律师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分析能力,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充分展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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