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合伙承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某因合伙账目在廖某手中且对方拒绝清算,向法院起诉,一审却以未经清算被驳回诉请。曾某找到江西吉安的郭子浩律师,郭律师审查后未坚持上诉,而是另案起诉,但一审仍因未经清算被驳回。不过郭律师坚持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郭律师充分阐述观点,最终曾某胜诉且全部执行到位。在此案中,郭律师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判断另案起诉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这种判断得益于他在民商事领域深厚的实务积淀。
另一起行政协议纠纷中,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单方解除协议致原告重大损失,双方就补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原告起诉要求赔偿2000万余元及利息。郭子浩律师代理此案,经仔细研判,认为案涉协议性质为行政协议。庭审时据理力争,庭后与被告及相关部门沟通调解数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400余万元。郭律师熟悉行政协议相关法律规定,能准确判断协议性质,为调解争取了有利条件。
还有一起合作协议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起诉要求赔偿50万元,甲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备用金。乙公司委托郭子浩律师等代理,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协议解除,甲公司交付设备,放弃赔偿请求,反诉目的基本实现。郭律师及时启动反诉,掌握案件主动权,这体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郭子浩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在这些案件中,他以事实为基础,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法律关系和选择合适的策略,这也正是郭子浩律师所秉持的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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