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陆某某,行至梧州市某偏僻路口附近路边时,对被害人实施抚摸、亲吻X部、触摸阴部等行为,并将被害人按压在地、脱下其裤子,欲进一步实施奸淫行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当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先生于202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先生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
罗晖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跟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致阅卷梳理证据争议,围绕不构成强奸罪、应定强制猥亵罪展开核心辩护;庭审中重点质证证据链瑕疵、论证主观故意存疑;一审判决后协助提起上诉,二审坚持定性与量刑辩护意见,全程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被控强奸罪(未遂),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在公诉机关建议区间内偏轻;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虽未改判,但在性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背景下,当事人获得相对轻缓量刑,权益得到一定保障。然而,结果未达当事人预期,未实现改判。
问题所在
结案后,罗晖智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在辩护过程中提交的部分证据,虽然在形式上与案件相关,但在关联性上存在不足。例如,律师提交了一些关于陈先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证据,试图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问题关联性不强,未予以采信。另外,对于证明陈先生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也存在不够直接和明确的问题,导致在论证陈先生应定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时,说服力不足。
调整做法
此后,罗晖智律师在办理类似刑事案件时,增加了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收集和整理证据阶段,会对每一份证据与案件核心问题的关联性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及时进行筛选和补充,确保提交的证据能够直接、有效地支持辩护观点。同时,在庭审前,会再次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证据因关联性问题而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
后续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类似的性侵案件中,嫌疑人赵先生被指控强奸罪。罗晖智律师接手案件后,严格按照新的流程进行证据准备。在收集证据时,重点围绕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收集了大量直接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对于一些看似相关但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如嫌疑人的个人生活习惯等,没有纳入证据体系。在庭审中,由于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强,能够清晰地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嫌疑人获得了较轻的量刑。这一案例表明,增加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后,能够更有效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避免类似之前案件中因证据问题导致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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