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关键在哪?

最新修订 |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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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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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832人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电话:13738846989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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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汪家道律师逐页审查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发现被告违约及应补偿款项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等,使原告权益获保障。
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关键在哪?

2022年11月16日,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浙江甲X公司按约承包工程施工,被告却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资金困难等要求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浙江甲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调价补差、可得利益损失等,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则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约定,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合同条款产生怀疑。他逐页翻动合同文本,仔细比对其中关于付款条件、进度等条款,发现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为进一步查证,律师调取了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将其与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对比。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分析,证实了被告应补偿原告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费用;对工程联系单的核对,确定了塔吊费用的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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