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伟律师于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核心执业领域为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本文将还原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被告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称被违规辞退。原告提交了前期确认劳动关系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
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证据缺口在于若无法证明原告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就可能面临支付近5万元赔偿的局面。
刘伟律师选择从仲裁时效切入进行抗辩。他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且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庭审中,双方就仲裁时效展开关键交锋。原告认为自己的诉求合理,未超过时效。律师则拿出详细的时间证据,说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和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间隔长达7年半,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律师强调,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运用仲裁时效抗辩,抓住时间间隔进行论证;清晰认定时效起算点,明确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指出原告未举证时效中断或中止,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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