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薄薄的委托合同,开启了吴正波首次独立办案的历程。那是2020年,吴正波刚执业不久,便接到了邵某某盗窃案。
接案第1天,吴正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2024年5月6日12时许,邵某某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一处工地,将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盗走并售卖,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某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其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吴正波意识到,需从众多情节中找出对邵某某有利的因素。
准备阶段,接案第3天,吴正波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积极的悔罪态度。随后,他重点梳理并确认从宽情节。接案第5天,他仔细研究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材料,确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接案第7天,他整理邵某某主动退赔赃款、被盗铝板退还及家属赔偿取得谅解的证据,证明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还查明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在此期间,吴正波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打了10多个电话向资深律师请教量刑辩护要点。
庭审当天,吴正波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整个庭审过程中,吴正波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最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决定适用缓刑。被告人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结案后,吴正波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盗窃案量刑辩护,从宽情节是关键。”此后,在处理盗窃案件时,他都会优先考虑嫌疑人是否存在坦白、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嫌疑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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