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上诉人苏X因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第三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李X主张上诉人苏X支付105万元股权转让款受让10%股权,因苏X后续将案涉公司股权转给案外公司,诉请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李X主要诉请。苏X不服,委托2002年执业、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1000+件的杨艳律师团队担任二审代理人。
杨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比对股权转让协议上苏X的签名字迹,发现与苏X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名存在细微差异。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律师考虑是否存在代签可能,影响后续对合同效力的辩论策略。接着,杨艳律师锁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发现与款项支付日期存在时间差,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验证,这为判断款项性质提供了依据,影响了对股权转让款金额认定的策略。之后,调取双方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沟通存在歧义,通过对聊天内容的语义分析验证,为证明苏X转让股权是否征得李X同意提供了线索。
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杨艳律师(此处类比体现其经验丰富),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止步。她申请气象数据,发现股权转让期间当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双方决策,通过气象部门的官方证明验证,为案件增加了客观环境因素的考量。同时,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货物入库记录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描述不符,通过与公司财务记录交叉验证,影响了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判断。还调取了员工考勤记录,发现相关人员在股权转让关键时间点的出勤异常,通过与员工访谈验证,为判断公司内部决策过程提供了证据。最后,对有争议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确定签名的真实性。
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杨艳律师,虽在二审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但因苏X在另案中已自认转让10%股权并收取105万元转让款,且未能举证证明征得李X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105万元转让款返还及资金使用费支持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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