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仅仅回款687.59元,法院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明祥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的陈明祥律师,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面对此案时,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迅速展开了行动。
陈明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凭借自己对法律和商业活动的深入理解,确定了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此时,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这并没有影响陈明祥律师为原告维权的决心和行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从多个维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他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成功地突破了未届出资期限这一障碍,为债权人追回了应有的权益。他的这种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未来,相信陈明祥律师会继续在“法+税”融合领域深耕,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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