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之目的或为维持共同生活之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且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间也可以在婚前。
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所负之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如何认定
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来源主要来自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认定标准,经归纳总结,可分为按照用途认定和按照身份认定两种。
(一) 按照用途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
用途认定即是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概念,实践中往往体现为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要,如经营之需要、维持生计之需要,抚养赡养之需要,凡满足此要件,在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按照身份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因用途认定被证明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仰或债权人知道其实行约定财产制。该条文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提,故称为身份认定。
上述规定因对债权人保护力度大为加强,亦增加两条限制条款,但此限制条款之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实践中债务人藉此限制条款成功翻盘之案例亦不为多,可以说,利益保护之天平已倾向于债权人。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都是产生于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同时还要求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所以,要是在结婚之后一方对外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仅仅是一方的赌债,这样的债务就不能按照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待处理。不管夫妻是否离婚,这样的债务都是不能要求其配偶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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