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XX县,案号为(20XX)浙0XXX民初6XXX号,由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XX公司,被告是齐X。
2025年X月XX日,齐X通过XX公司经营的店铺在线购买了厨房日用格兰仕电磁炉大礼包,价格4942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X月X日。同年X月XX日,齐X又购买了厨房家用山本电火锅大礼包,价格3339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X月XX日。XX公司按约发货,齐X也签收了商品。然而,齐X仅支付了2965.2元货款,剩余5315.8元一直未付。而且,XX公司为了实现债权,还支出了律师费1200元,差旅费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暂不考虑。
对于XX公司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公司本就靠着这些货款维持运营,齐X的违约行为让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XX公司找到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
田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商品服务协议》、发货凭证、付款记录等。卷宗虽然不算厚,但田律师前后查阅了5遍,确保没有遗漏任何细节。
田律师发现,《商品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于是,田律师围绕这一点,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他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共3份文书,清晰地阐述了XX公司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田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XX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齐X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根据协议约定,齐X应该支付XX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5315.8元,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
这个结果对比XX公司最初的处境,可谓是一个很好的转变。原本公司担心货款收不回来,还要承担维权的费用,现在不仅拿回了全部货款,还让齐X承担了律师费。这个案子能成功解决,关键在于田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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