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投资者秦先生(化名),他信赖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2014年x月xx日到2016年xx月xx日期间,买入了甲公司的股票。可后来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秦先生一下就损失惨重,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加起来有8.6万余元。这对秦先生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他心里别提多着急了。
秦先生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来帮他打官司,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保荐机构丙公司以及审计机构XXX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他的损失。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马上就开始行动。他们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
被告提出了不少抗辩理由,像“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针对这些,徐晓律师团队做了很多工作。
他们精准确定了关键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是2016年xx月xx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
徐晓律师强调“推定信赖”原则,因为原告是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被告说原告是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为了应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这样就能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徐晓律师还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秦先生最初损失了8.6万余元,心里焦虑又无助,担心这笔钱打水漂。而现在,他全额获得了赔偿,这和他最初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确定关键日期、主张“推定信赖”原则、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和力证中介机构过错等一系列行动,为秦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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