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初,甲某和乙某的案子状况混乱且棘手。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期间,甲某和乙某被原审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曝光或删负面信息等手段威胁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却未提供相应服务。甲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某参与4起,金额35.5万元。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某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陷入胶着。
甲某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接手后,立即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仔细查阅卷宗,对每一个细节、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反复研究。通过梳理法律关系,他发现原审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问题。甲某与乙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他还发现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此外,他认为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甲某、乙某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甲某、乙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结果让甲某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大幅减至九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李建鹏律师依旧在他擅长的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专业和经验,为每一个案件精准分析,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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