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原告祁X起诉被告况X及第三人某公司,要求况X返还股权转让款240万元及利息。祁X称2020年6月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况X将某公司20%股权以280万元转让给他,他已支付全部款项,但协议签订时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情况和约定不符,况X未实缴到位构成违约。
喻佑松律师此前处理过多起公司股权类纠纷,对股权转让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熟悉。接受况X和某公司委托后,他针对祁X的诉求提出抗辩。他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况X分别转让15%、5%股权,祁X支付对应价款,且两次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等描述与事实不符。况X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且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增资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约定。协议载明的1400万元是公司当时实际估值,转让价款按此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祁X已获56万余元股权分红,股权实际价值超转让款,其主张不符市场交易逻辑。祁X在公司担任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情况了解,协议不符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公司2021年增资决议经祁X签字,他应自行承担实缴义务。祁X起诉是因行业利润率下降等想逼况X回购股份,并非转让违约。
为支持抗辩,喻佑松律师收集多项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祁X明知转让价款按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股东会决议显示祁X参与股权转让并签字确认;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实缴义务;转款凭证证实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股权分红记录说明祁X已获分红。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支付对应价款,公司就转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微信记录证实祁X知情,协议签订前转让款支付和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公司2021年增资决议祁X签字,其应承担实缴义务。
法院认为,祁X在股东会决议签字,明知受让股权实缴出资额和转让价款计算依据;转让价格是双方自愿合意;协议不符内容未误导祁X;股东实缴出资与转让款支付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金额不一致认定转让方违约。最终,法院采纳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祁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承担。
这起案件对同类股权转让纠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股权转让价格与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法律边界,不能仅因二者金额不一致就认定转让方违约。强调了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程度在判断转让是否违约中的重要性,若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协议中不符内容未产生误导,转让方不构成违约。为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举证思路,可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真实意思和交易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时,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综合考虑股权转让的过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等因素,而不是简单依据协议内容或出资额来判断违约。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收集充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反映出司法实践对市场交易逻辑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