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自己原为公司股东,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股权,虽无书面协议,但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认可自己是名义股东,却否认原告为实际出资人,主张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这起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即股权代持关系是否成立。原告最初的诉求是确认股权归属并办理变更登记,若诉求得到支持,被告将失去相应股权权益。
赵月亮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优势。他精准把握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举证规则,紧扣“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开展辩护。他有效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揭示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赵月亮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组织,将这些证据与案件的关键节点紧密结合。他指出,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代持关系,须以双方存在明确的代持合意为前提。而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结合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外部公示文件及当事人陈述,赵月亮律师的辩护逻辑清晰、证据充分。
从业6年来,赵月亮律师经办案例百余件,在处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所在的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分工协作、流程标准化,复杂案件集体研讨以制定最优策略。在这起案件中,团队的协作也为案件的成功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与原告最初的预期相反,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来说,这一结果避免了股权的损失,保障了其在公司的权益。赵月亮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化解了难题,体现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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