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民初XX号案件,是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YX在这起案子里,处境那叫一个糟糕。
20XX年X月,原告YX和被告C某达成了口头车辆买卖合同,想买C某牌号为苏XXX的三菱牌汽车,总价XXX元。原告当天就付了XX元,剩下的钱打算通过还车辆贷款的方式给,就是先转给C某,再由C某付给银行。原告按约定用支付宝给C某转了XX元。可后来发现,这车辆原来登记在被告YX名下,还抵押给银行了。20XX年X月,车在无锡市XX城地库被人拖走,报警一查,是两被告没把原告给的贷款钱交给银行,导致车被法院处置了,之后车还多次变更登记到别人名下,原告买车的目的彻底泡汤了。
原告跟两被告沟通了好多次,一点用都没有。没办法,在20XX年XX月XX日,原告把两被告告到了XX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和两被告签的买卖合同,让他们返还购车款XXX元,还得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些。结果呢,被告C某公告送达都没到庭,被告YX依法传唤也没出现,法院只能缺席审理。这案子的争议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主体是谁,二是购车款支付金额是多少,三是合同解除和退款的主张成不成立。
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YX委托后,马上就开始干活。他先是把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款项支付记录还有车辆处置情况都仔仔细细梳理了一遍。面对两被告都没出庭,部分款项支付证据又不完整的情况,他确定了“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维权思路,然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界定合同主体方面,沈律师结合原告和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还有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是和C某达成的买卖合意,钱也是直接给C某的。虽然车原来登记在YX名下,但原告和YX没达成买卖合意,也没给YX钱,所以合同主体就是原告和C某,YX不用担责,精准找到了该负责的人。
梳理付款证据时,对于原告主张的XXXX元购车款,沈律师把款项支付证据一个一个过了一遍。重点确认了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就是20XX年X月X日分两笔用支付宝转给C某的。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他如实跟法院说了证据有瑕疵,还说这部分钱等补充证据后再另外主张,保证了维权主张既客观又合法。
主张合同解除时,沈律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出因为两被告没把贷款钱交给银行,车被法院拖走还变更登记到别人名下了,原告买车的目的根本实现不了,符合合同X定解除的条件,要求解除合同,让C某返还已付的购车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沈律师在庭审中把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这些关键证据系统地展示出来,清楚地说明了合同订立、履行还有违约的事实,让法院就算在被告没抗辩的情况下,也能全面了解案件核心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这个案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判决。判决解除原告YX和被告C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C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原告YX购车款XXX元;因为原告没法证明和YX有买卖合意还有付款事实,驳回了原告对被告YX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元,原告都已经预缴了,全由被告C某负担。要是被告C某没按判决规定的时间给钱,还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障了原告的权益。
原告一开始面临车没了,钱可能也拿不回来,两被告还不出庭,证据还有问题的困境。最后在沈玉玮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追回购车款,这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沈律师精准地锁定了合同主体,梳理好了付款证据,合理主张了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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