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5月,在广东惠州,被告人黄某某与张X(另案处理)共谋以驾车“碰瓷”方式敲诈他人钱财。6月2日,黄某某驾驶牌号为粤S×××××的宝马车与张X、“旺谷”(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XX县出发,进入湖北省境内后将宝马车原牌号替换成事先准备的鄂A×××××假牌号。6月4日16时许,行至XX县,他们借口张X驾驶的面包车剐蹭宝马车,将其逼停路边,张X、“旺谷”下车威胁,迫使张X交出5600元现金后逃离。2018年7月5日,黄某某被广东省惠州XX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抓获,后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2019年3月18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湖北襄阳执业,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手此案后,她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案件证据虽能证实犯罪事实,但对于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存在模糊之处。她仔细比对了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各类书证,还深入研究了被害人张X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李梦月律师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力,从这些繁杂的证据中锁定了车辆活动轨迹信息这一关键证据。该证据形成于2018年6月犯罪发生期间,以书面记录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黄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节点。
在庭审前,李梦月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并提交了自己整理的关于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分析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李梦月律师提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该意见,未予采纳。但考虑到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黄某某退缴的赃款5600元由XX县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人张X。在结案前,李梦月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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