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B仅出借账户,未参与借款协商,不应担责。”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其中被告未参与借款协商却被起诉的反常表述,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案件究竟是如何发展的呢?
原来,被告C经营校内餐饮项目,因经营需要借用员工被告B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收付,银行卡全程由被告C保管、使用,被告B从未经手账户资金,也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之后被告C向原告A借款,并指定将款项转入被告B名下账户,原告完成转账后,实际借款人却长期拖延不还钱,原告便将收款卡持有人被告B一并起诉,主张二人构成共同借款,要求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被告B自行应诉极易因不懂法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便是庭审出现反常笔录的底层原因。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于秋燕(执业证号:13601202311578623)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收集双方用工记录、食堂经营证明、微信聊天完整记录、银行卡交由被告C使用的沟通记录,完整证明被告B仅出借账户,未参与借款协商、未收取资金、未分享经营收益。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围绕《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搭建完整代理意见。庭审阶段,实际借款人被告C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秋燕律师围绕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逐一提交用工材料、聊天记录等佐证,清晰区分“账户代收”与“共同借款”两种不同法律关系,逐条反驳原告仅凭转账收款人起诉的片面主张。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于秋燕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约束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判决仅由被告C独自偿还全部借款,依法驳回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B彻底摆脱债务牵连。
从法律角度看,民间借贷中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账户持有人,若缺少借贷合意证据,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共同借款。普通人出借银行卡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务必谨慎。于秋燕律师通过此案认识到,在往后阅卷时要更加注重关键细节,庭审准备时要充分考虑被告缺席等不利情况,提前制定好应对策略,以更好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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