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沙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XX指使被告人苏X、沙X向被害人郭X讨债,期间苏X用水果刀划伤郭X右手,后将其带至指定地点拘禁逼债,直至公安机关解救郭X。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童彬超律师于2016年开始为被告人苏X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提出被告人苏X系在追索合法债务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童彬超律师曾办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如衢州首例监察委贪污受贿案,精准证据分析减少受贿金额,在本案中,其利用自身处理刑事证据的经验,分析苏X受公司领导指令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未采取直接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认为犯罪情节较轻。
童彬超律师还指出被告人苏X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在过往的刑事辩护中,擅长证据质证、情节认定等工作,此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苏X的从轻处罚进行有力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X、沙X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苏X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郭X期间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因讨债引发,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苏X、沙X当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郭X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苏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沙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能力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酌情从轻的判决结果。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等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度和影响力,获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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