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会提供刑事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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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提供刑事证据,由其自行决定。如果认为证据对自证清白或减轻刑罚有帮助,可能会选择提供。但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不是强制提交证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会提供刑事证据吗

一、取保候审会提供刑事证据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有义务向法庭(检察院)提供刑事证据须根据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案件的实际情況来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倘若嫌疑人或被告人深信某些证据能对自身的无辜之身或者减轻判决产生积极功效,那么他们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去提供此类证据。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取保候审并非规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无条件地提交相关证据。实质上,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又避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施加过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否提供刑事证据,依其自愿及案情而定。若认为证据有助于自证清白或减轻刑罚,或会选择提供。但需明确,取保候审非强制提交证据,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二、取保候审可以坐高铁吗

取保候审的受保人有权乘坐高速铁路列车,但如若欲乘坐高速铁路列车离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外出务工则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许可。

对于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下几点要求需严格遵守: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

第二,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出庭;

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间要请律师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寻求律师的协助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益处。律师能够提供专业且深入的法律建议以及全面的援助。首先,律师可以协助那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深入理解他们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防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导致不可预知的不利影响。其次,律师具备与执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能够实时掌握事例的最新动态,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准确、最及时的信息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此外,律师还可以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精心准备辩护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积极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期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总而言之,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事例的复杂性,然而,律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往往能够助力当事人更加从容地应对取保候审期间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否提供刑事证据,依其自愿及案情而定。若认为证据有助于自证清白或减轻刑罚,或会选择提供。但需明确,取保候审非强制提交证据,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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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有哪些证据提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那些未被逮捕或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选择。它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配合调查,不会逃避法律制裁。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提交多种证据,如医疗证明(疾病、怀孕、哺乳期)、证明罪行轻微及危害小的材料,以及证明有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及担保能力的资料,以证明自己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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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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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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