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一场围绕设备租赁的纠纷悄然展开。原告扬州市某租赁公司与被告苏XX、郭XX、扬州某公司因设备租赁合同产生了矛盾。20XX年,被告苏XX、郭XX承建扬州市港口某工程,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被告扬州某公司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然而,截至20XX年X月X日,被告苏XX、郭XX仍下欠原告租金90232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黄蓉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她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卷宗,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在分析过程中,她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一是本案债务是否已超诉讼时效;二是被告扬州某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为了准确把握案件事实,黄蓉律师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她还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试图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在庭审过程中,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针对被告扬州某公司提出的已超诉讼时效和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扬州某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担保行为无效,被告扬州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扬州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原告对黄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她始终秉持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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