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1年,昆明的XX公司向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2年8月,陈XX支付了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便一直拖延未付。经过XX公司多次对账催款,陈XX在2024年确认尚欠货款214370元,但依旧未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XX公司决定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此案。
汤思骑律师于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他兼具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余年,业务领域多元、实战经验丰富,是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面对此案,汤思骑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接受委托后,他多次与XX公司沟通,指导公司收集相关证据。XX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汤思骑律师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其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5年2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准备过程中,汤思骑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汤思骑律师到庭,而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
庭审中,汤思骑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清晰阐述了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固定证据,为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XX公司对汤思骑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思路清晰、处理问题高效,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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