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信条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得到印证。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该量刑建议。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同样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及情节性质,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自己的执业信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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