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为朱X和卓X。争议焦点在于,卓X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当事人卓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朱X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相关协议,显示房屋成交价等情况;和朱X签订的《协议书》,说明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2025年1月至3月与朱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需要清晰证明卓X支付给朱X的款项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而非清偿其他债务。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统计出卓X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这些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观地证明卓X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事实上卓X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采用了系统梳理转账记录形成证据链、结合相关协议进行说明确认以及要求对方举证证明款项用途的方法论,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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