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点。陈女士提交了转账记录,主张借款给付情况,但吴先生对其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同时,陈女士主张部分款项为借款,而吴先生认为部分款项与民间借贷无关。此外,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以及黎女士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双方也各执一词。
梁国权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他发现,黎女士提交的《离婚证》显示案涉七笔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且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同时,黎女士还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借款涉及的房屋为吴先生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这些证据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仅局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所涉及的金额,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梁律师认为应依据证据记载,年月以后给付的款项数额远超借款协议,且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应认定为借款。对于年月以后给付款项的性质,梁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指出该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且围绕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交付的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认定黎女士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明确借款协议的重要性,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在涉及大额借款时,应谨慎考虑借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遇到类似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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