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3年,李桂英律师接手了林XX醉驾一案。当时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李桂英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开始仔细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她的关键动作是对卷宗里的证据进行逐字逐句的研究。她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乙醇浓度的提取时间存在问题,林XX于2023年2月2日21点30分左右结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抽取血样的时间是2023年2月3日1时左右,这意味着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同时,从卷宗内容中还能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通常1个月就办结,而醉驾案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极少,办案的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都非常慎重,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用了8个月。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李桂英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同样在2023年,李桂英律师还办理了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案号为(2023)粤2071刑初2516号。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成为她的关键动作。在分析过程中,她发现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其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并且,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根据这些细节,李桂英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作为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4420201411064455,任职于广东中亿律师所,长期专注于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在这两起案件中,她始终坚持对案件细节的研判,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专业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长期以来,她都专注于细节研判,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以此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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