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A公司,被告有B公司、C公司和D公司。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C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酒瓶产品,D公司停止销售侵权酒瓶产品,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还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A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酒瓶(金XXXX好酒)”的专利权人,这个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他们说自己的“XX好酒”产品经过大量广告宣传,有一定市场知名度。A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快手”平台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过比对,认为被诉侵权酒瓶和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什么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这边呢,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还主张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
一开始,被告这边压力很大。A公司证据确凿,还索赔30万,被告们心里都没底,不知道这官司能不能赢。毕竟专利侵权纠纷专业性很强,一不小心就可能败诉,面临巨额赔偿。
田小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工作。仔细研究了涉案专利的相关资料,前后查阅了几十份文件。还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比对。在比对过程中,田小馨律师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瓶身形状等方面有共性,但这部分属于酒瓶类产品的常见设计。而在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上,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瓶身中部是圆形浮雕图文印章,被诉侵权产品瓶身是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颜色明暗、纹路设计等也有显著区别。
田小馨律师把这些发现整理成侵权比对材料提交给法院。田小馨律师的核心逻辑就是从设计要部入手,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这就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判断是否侵权关键就在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近似。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侵权比对意见。虽然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但这并不影响整体的判决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
对比一下被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要赔30万,还可能要公开消除影响,现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这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准确找出了被诉产品和专利设计在设计要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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