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与其前妻为共同抚养孩子仍共同生活,然而他认为前妻与被害人庄某有暧昧关系,便心生不满,想要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前往福清,当发现庄某及其同事共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时,他觉得庄某对其嬉皮笑脸挑衅,于是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众人。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郑某担心后果严重紧急制动,但仍导致庄某、陈某等人及一部电动车被撞飞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本打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郑某,这让郑某及其家人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就在这时,郑某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是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尤为专精,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工作。首先,他带领团队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和案例,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有五点。在证据收集方面,他们仔细分析案发现场情况,发现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本案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庭审策略上,团队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郑某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们指出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为了增强说服力,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
经过苏湖城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某。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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