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支付标准
财产案件应按照索赔的数额或价值,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五十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支付。
4、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0.8%的比例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将按0.5%支付。
二、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一)调查、鉴定、公告、翻译费用(当地通用的国语和书面语除外)。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和支付;
(二)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前出庭的证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用和加班津贴的费用。这些费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而不是实际费用。当事人不承担人民法院关于公务旅行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差旅费用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法院审判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费用收取。
三、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人
根据人民法院现行程序,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分担责任。
如果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诉讼利益确定应当承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不仅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而且应当相应地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无论上诉人是第一审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维持上诉。接受文件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如双方均提出上诉,则由双方分担。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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