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明摆着有能力还钱,但偏偏要耍些“小手段”,像是把名下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别人,或者直接无偿赠送出去,让自己看上去没钱还债,这就坑了债权人。债权人满心期待着这笔钱能拿回来,结果却被债务人的这些操作搞得没了指望。那在这种时候,债权人有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其实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这撤销权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下面就来详细说说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债权必须是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是合法成立的。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张三就拥有了对李四的合法债权。要是这债权本身不合法,像基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所谓“债权”,那自然就不存在行使撤销权这一说了。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是无偿的,比如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他人;也可以是有偿的,不过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什么算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呢,一般来说就是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比如一辆汽车市场价值十万元,债务人却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那就很可能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这两种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威胁。
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后,导致其财产明显减少,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比如债务人原本有价值五十万元的财产,足够偿还所欠债权人的三十万元债务,但他将价值四十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四、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适用于有偿处分行为)
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也就是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比如李四将自己的店铺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王五,王五知道李四还有大量债务未偿还,这种低价转让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还仍然受让该店铺,那就符合相对人主观恶意的条件。如果受让人不知情,是善意的,那债权人就不能对该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还可能面临一些后续问题,比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怎么确定,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对撤销权行使有异议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要是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新的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而且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助债权人理清后续流程,让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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