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及时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并发送受伤照片,还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同年10月,刘X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经调查,依据相关条例认定刘X所受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周赫律师所在的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背景,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与就医诊断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若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对病历提出质疑,但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说明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微信记录等原始证据证明力更强。此外,还全面论证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
从法律层面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可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职工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微信记录、就医诊断等,以便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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