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此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X月X日被临时寄押于上饶市XX区看守所,后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张XX与“阿X”在柬埔寨赌场做“叠码仔”时相识,“阿X”向其大量借款。2025年X月,“阿X”要归还借款,张XX不敢收境外转款,“阿X”便通过地下钱庄用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款,张XX将转款用于归还猪肉款,并提供了公司出纳翁X的个人银行账户。“阿X”先后三次共转入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有XX元分别为商水县居民李XX、张XX、胡某某被诈骗资金。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XX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张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公诉机关希望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XX定罪量刑,而张XX则请求从轻处罚。办案存在多个难点,首先是境外资金流转情况复杂,难以准确查明资金来源和去向;其次,“阿X”身份不详,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困难;再者,张XX是否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付文杰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现任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接手此案后,他仔细研究了案件证据,发现张XX在整个过程中并非主动接收转款,而是将转款用于归还债务。在庭审中,付律师提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5年,XX县人民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林X提起公诉。2011年底,林X丈夫王X与X制药有限公司X办事处负责人及方X协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后王X与方X商定由林X等人负责进货和推广,从药品回款中按每支若干元提出促销费给予相关人员。经司法会计鉴定,林X等人向十一家卫生院相关人员支付促销费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王X、林X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四百余万元。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林X伙同他人在药品销售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给予相关医务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林X系从犯,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林X的核心诉求同样是希望从轻处罚。案件的难点在于促销费的性质认定,以及林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难以准确界定。
付文杰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林X在整个过程中并非主导者,而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在庭审中,付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为林X进行了有力辩护。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付文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对复杂的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从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中提取关键信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在张XX案件中,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观点,在林X案件中,明确其从犯的地位,这些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院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情节也会综合考虑。在涉及境外资金流转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认定是关键。同时,对于从犯的认定和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行判断。
结尾
付文杰律师在这两起刑事案中,通过准确的证据重构和合理的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他在案件中仔细研究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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