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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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算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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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认定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一方在离婚之前可能就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在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才知晓有这会是。于是就有可能出现离婚之后一方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转移、隐瞒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此时需要注意,此时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的,一般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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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会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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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与妻子感情不好,双方打算和平离婚了,所以朋友想知道离婚后分割财产管辖地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把握当事人的“诉因”,是准确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管辖。江必新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下简称“《指南》”)第69页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
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
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这些似乎与“诉因”无必然联系。但只要对照法条,我们就会发现,“诉因”直接对应着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显然,“诉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的重构》)。因此,探寻本案的“诉因”,对解决本案的管辖至关重要。
  就本案诉争的财产根源而言,它始于A、B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辛勤创造。A、B共有上述财产的规范基础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当A、B离婚或离婚后就此财产发生纠纷时,A的“诉因”即离不开此,其当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景汉朝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析”部分指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至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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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共同财产分割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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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问一下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权应该要怎么确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需要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婚后财产纠纷起诉依据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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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共同财产分割管辖确认,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具体如下: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而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形成判决,而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在观念上这种判决并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内容,不过,诸如户籍登记等广义的执行则另当别论,换言之,形成判决不具有“仅限于民事执行法讲义意义上”的强制执行之内容。
  对于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均认可财产共有关系,当事人直接诉请分割并返还财产,则符合给付之诉的特征,而且其中的形成之诉被给付之诉包含,形成之诉仅仅只是前提。但如果当事人的对于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区分不明,则需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财产所属进行确认,而这一过程则形成了所有权的变更,符合形成之诉,给付之诉被形成之诉包含。
我姐夫是香港人,现在要和我姐姐离婚了,通过诉讼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把握当事人的“诉因”,是准确确定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管辖。江必新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下简称“《指南》”)第69页指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
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
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这些似乎与“诉因”无必然联系。但只要对照法条,我们就会发现,“诉因”直接对应着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显然,“诉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肖建国:《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制度的重构》)。因此,探寻本案的“诉因”,对解决本案的管辖至关重要。
  就本案诉争的财产根源而言,它始于A、B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辛勤创造。A、B共有上述财产的规范基础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当A、B离婚或离婚后就此财产发生纠纷时,A的“诉因”即离不开此,其当归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景汉朝大法官在其主编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析”部分指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至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二、明了《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是准确定位本案管辖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将《离婚协议书》定义为合同法上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A提起的诉请是:请求法院判令B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负的协助过户义务。依此,本案是不是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呢?李浩教授认为,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因此,本案一旦有适用专属管辖的余地,其他法院则无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指南》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进行释义时指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或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买卖、互易、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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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
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是最容易产生财产方面的纠纷,而此时的解决最好通过司法途径。首先要确定离婚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这样才能提交起诉书,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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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后分割财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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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分割夫妻财产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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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
[律师回复]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容易引起争议是离婚房产的分割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7、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二、离婚房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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