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现实来看,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像在一些案件里,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推诿赔付,责任主体认定也容易产生分歧。在这两起案例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些问题。
先看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的案例。2023年5月18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碰撞,导致路边行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10万元。死者近亲属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2010196844)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64225.49元。
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先进行证据收集。系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他亲自前往交警部门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到医院调取病历资料和医疗费发票,联系鉴定机构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证据链搭建方面,他将这些证据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死者死因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等方面进行整理,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
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二“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王帅龙律师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主张其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他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他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最终,法院认定死者合理损失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189817.65元。此案例为类似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
再看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的案例。2022年12月20日,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侧翻死亡。交警无法查清侧翻成因,但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由被告市政管理中心管理养护,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各项损失。
王帅龙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进行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他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证明和现场勘查笔录,去医院获取医疗费发票和尸体鉴定意见书,通过调查核实亲属关系。在证据链搭建上,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
庭审策略方面,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王帅龙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面对被告“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他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同时认可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657479.84元。该案例明确了道路管理养护单位在路面缺陷导致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总的来说,王帅龙律师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全面的证据收集、合理的证据链搭建和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纠纷频发的当下,王帅龙律师的专业服务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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