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某是一名中专文化的男子,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某县。2018年5月,他与张X(另案处理)共谋以驾车“碰瓷”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之后的6月2日,黄某某驾驶自己牌号为粤S×××××的宝马车,与张X、“旺谷”(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出发,进入湖北省境内后,还将宝马车原牌号替换成事先准备的鄂A×××××假牌号。6月4日16时许,在XX县,他们见张X驾驶牌号为鄂H×××××长安牌面包车在前面行驶,便加速超车冲到面包车前面,借口面包车剐蹭了宝马车,将其逼停路边,张X、“旺谷”二人下车对张X进行威胁,迫使张X交出随身携带的5600元现金,随后三人驾车逃离。
事情败露后,黄某某被XX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7月5日被广东省惠州XX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抓获,之后经历了一系列的羁押、刑事拘留、逮捕等程序。XX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此时的黄某某及其家属心急如焚,深知敲诈勒索罪一旦成立,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在四处打听之下,黄某某的家属了解到了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李梦月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并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黄某某的家属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认为李梦月律师或许能为黄某某的案件带来转机,于是决定委托李梦月律师为黄某某辩护。
李梦月律师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羁押证明、活动轨迹信息、身份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害人张X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庭审中,李梦月律师提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应从轻处罚。虽然她提出的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赃款5600元,由XX县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人张X。相较于原本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李梦月律师的辩护为黄某某争取到了相对轻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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